保险公司的“三适当”原则是指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。
具体如下:
1、 适当的保险产品: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分级管理制度,根据产品复杂程度、保险费负担水平、保单利益风险高低等对产品分类分级,确保产品与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。
2、 适当的保险销售人员:保险公司、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,以专业知识、销售能力、诚信水平、品行状况等为标准对销售人员分级,与产品分级管理制度衔接,差别授权销售产品,使消费者能获得专业的销售服务。
3、 适当的消费者:保险公司、保险中介机构应了解投保人保险需求、风险特征、保费承担能力、已购同类保险情况等信息,确定其可购买的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。
平安人寿潍坊中心支公司提示: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投保渠道,消费者应结合自身行为偏好、对保险产品的需求、对金融产品的了解程度、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选择适当的渠道,享受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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